2020-07-02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安市在沪企业家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江苏省海安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沪投资兴办,经海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风尚,要求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企业水平。本会号召会员继承艰苦创业、诚实守信优良传统,树立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的新形象,维护在沪海安企业家整体形象,创造海安企业家新的辉煌。

本会引导会员将海安文化传统优势、资源优势与上海改革开放优势、经济及信息发达优势有效融合,指导企业诚信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流及展示平台以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动两地经济、技术、人才的多层面市场合作。

本会团结一切在沪发展创业和务工经商的海安籍人士,通过开展合作交流、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为会员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搭建事业发展的平台,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上海、服务海安、服务社会,使会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本会将充分发挥会员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把本会办成沪海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真正成为海安籍企业家在沪和谐发展的家园。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海安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上海。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暂设在海安市曲塘镇中心南街29号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政策法律、财税金融、工程技术、文教卫艺、新闻媒介等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充分利用资源,积极为会员和会员企业提供维护合法权益和各种咨询及有关服务。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二)建立会员信息网络,使会员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方便沟通,促进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

(三)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了解和掌握会员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关系,联络感情,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诚信自律。配合政府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企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培训业务,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五)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和解决纠纷,维护海安籍在沪创业者整体形象。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交流研讨等活动。视会员企业需求参加各种展览、展销、展示和经贸洽谈活动。为会员企业人才输入、劳务及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六)组织有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服务。及时宣传海安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乡投资发展。配合两地有关招商引资活动,为海安企业向上海发展及上海企业向海安发展提供有关服务。

(七)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向各级政府部门推介海安籍企业家参政议政。

(八)接受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组织安排有关省市领导或上级机关赴会员企业参观指导工作。积极支持两地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接受上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事项。

(九)建立商会网站,编发通讯会刊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利于本会开展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会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0万元/年,执行会长单位8万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理事单位2万元∕年,会员单位0.2万元∕年。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届满后重新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海安市在沪企业家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海安市在沪企业家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安市在沪企业家联合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根据商会工作需要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授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海安市在沪企业家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海安市在沪企业家联合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授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2日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